来源 :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:2016-09-06 国企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,国企投资决策有了硬约束。近日 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在国企发展历程中第一次提出“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” 。 毋庸置疑,在国企发展历程中首次提出的“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”,“终身”二字最为引人注目 ,“终身”二字彰显了监督决心和震慑力量 。这意味着,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,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。意味着国企负责人决策时就得掂量责任的问题 ,无论是否离开企业 ,都无法推卸应负的责任,不能把亏损包袱甩给国家,抛向社会 。 坦率地讲,长期以来国企决策的约束失之于宽 ,存在权责不对等状况 ,国企投资出现巨亏 ,高管却可全身而退 。国家审计署2014年发布的11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显示,上百亿元投资亏损中,不少看上去十分“任性” ,有的企业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、次年再花40亿元高价回购 。近几年 ,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,大手笔“买买买” ,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 ,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。还有一些国企,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 ,不切实际追求规模,加剧产能过剩 ,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 。亏损之后 ,许多决策者只要换家企业 、换个岗位就可卸责,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岗位继续发号施令 。正是基于上述国企决策失范 ,违规经营 、盲目投资、暗箱操作 、转移资产等问题频发的严峻现状 ,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,强化国企决策的规范性势在必行 。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,有望给国有资产加上一把“保险锁” ,解决国企投资决策短期化问题 ,防止国资流失 。投资决策不当带来的亏损 ,往往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。保障国有资产安全,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底线 。此次明确建立投资决策的终身追责制度,更是把约束的目标直接对准了投资决策者这一责任主体,无疑给国有资产加上一把“保险锁” 。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,有望遏制国企的短视行为 ,倒逼国企着眼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。目前,央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。企业在运行中 ,势必会考虑考核周期的业绩表现。某些短期投资收益抢眼,长期却成了亏损黑洞,最后“高管犯错 、国家买单 ;前任犯错 、后任收拾” 。终身追责制度将在这方面发挥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。 将国企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,就应进一步明确需要追责的具体情形。 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》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 。9个方面包括 :集团管控 、购销管理、工程承包建设、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、固定资产投资、投资并购 、改组改制 、资金管理 、风险管理等 。国企高管因违规 、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,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 ,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。54种追责情形就是54个不能碰的“雷区”,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颇为详尽的负面清单 。 将国企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,就应动真格将问责进行到底 ,彰显“终身追责”的威慑性,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。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贵在“终身”二字,这意味着,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,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。《意见》指出 ,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,根据资产损失程度 、问题性质等 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。处理方式包括:组织处理,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 、诫勉 、停职 、调离工作岗位、降职、改任非领导职务 、责令辞职 、免职等;扣减薪酬,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、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、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;禁入限制 ,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 、监事 、高级管理人员;纪律处分 ,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;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。 需要指出的是,终身追责制度重点针对的是违规行为 ,而不是要限制企业正常的经营投资行为。不能片面认为 ,强化约束就是束缚住了企业活力 。当然 ,追责的一些细则 、国有资产流失的标准等 ,还需进一步明确。既要防止一些人拿防流失当借口而懒改革,也要避免随意扣国资流失的帽子 。 在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发展 ,国企才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。期待国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,倒逼新一轮国企改革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轨 ,让国企在激励中奋发前行,在约束下规范发展。 本文摘自 :《经济参考报》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