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集团状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、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。4月 20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 :认定被告产品商标―― “嘉裕长城”已构成对“长城”商标的侵权,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,并赔偿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集团经济损失15527479元。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集团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连续使用“长城”标识 ,并且已达驰名商标程度,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。“嘉裕长城”与“长城”标识构成近似 ,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。该院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“长城”是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集团旗下驰名品牌 。早在1974年,新葡的京集团350vip集团就对“长城”文字和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,是“长城”商标唯一的合法所有者和使用者 。经过几十年的投入 ,“长城”已经成为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 ,先后被国家评为“中国名牌” 、“中国出口名牌”、“国家质量免检产品”及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使用 “3?15”标志 ,产销量连续多年居同行业首位 。2004年11月,中国工商总局认定“长城”为驰名商标 。在中国商业联合会、中华全国商业信心中心 2005年4月3日发布的最新统计结果中,“长城”葡萄酒以18.46%的占有率名列2004年度中国葡萄酒类商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。